时间:2022-10-16 01:02 浏览::次
第一、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对产生它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的监督。
第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为行使的是独立行政审判权,种监督主要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来维持下级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
上级不得干预下级正在审理的案件。
也不应视上级与下级的领导关系,相互独立行使职权。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