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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全文(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2-10-15 23:11 浏览::

 在房子交付之前,都会由开发商代理物业,也就是所谓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在后期交付使用过程中,为确保物业的服务质量,《民法典》规定,物业不得将其应该提供的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是通过分解后分别委托给第三人。而对于物业公共部分的收益,更是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物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在关于物业费方面,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为借口拒交物业费。但是,前提是物业必须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按期公布各项支出、收入恰恰是《民法典》中“物业合同”的规定部分,因此,假使物业没有向业主公布这些,业主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有权拒交物业费。

  在《民法典》内,也明确地指出,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对于换物业的,《民典法》要求新的物业公司来了以后,原物业公司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同时配合新物业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对于新的物业没有来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其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此外,民法典还对小区共有财产的处理问题给出确切答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物业利用电梯广告、公共停车位收取的广告收入,剔除经营成本,剩余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平均分配或者共同用于小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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